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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注册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计税基础

录入编辑:刘经理 | 发布时间:2024-11-06
一、初始计税基础外购土地使用权: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的,其计税基础为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例如,企业 A 花费 1000 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同时支付了 ···

一、初始计税基础

外购土地使用权:如果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的,其计税基础为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例如,企业 A 花费 1000 万元购买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同时支付了 50 万元的相关税费(如契税、登记费等),那么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出资时的初始计税基础就是 1050 万元。

投资者投入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是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假设投资者将一块土地使用权投入企业 B,该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公允价值为 800 万元,企业 B 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了评估费等相关税费 20 万元,那么企业 B 对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为 820 万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土地使用权: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例如,企业 C 用一批设备(公允价值为 300 万元)和 50 万元现金换取一块土地使用权,同时支付相关税费 30 万元,那么该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为 380 万元(300 + 50+ 30)。

二、计税基础的调整

摊销调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进行摊销,其计税基础会相应减少。例如,企业 D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 600 万元,摊销年限为 30 年,每年摊销额为 20 万元。经过 5 年的摊销后,其计税基础就调整为 500 万元(600 - 20×5)。当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出资时,就需要以调整后的计税基础来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

减值调整:如果土地使用权发生减值,企业计提了减值准备,按照税法规定,减值准备在实际发生损失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计税基础不考虑减值准备的影响。但是当资产处置(包括出资)时,需要考虑减值准备对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差异的影响来计算企业所得税。例如,企业 E 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 400 万元(计税基础为 450 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 50 万元),当以该土地使用权出资时,需要以 450 万元作为计税基础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特殊情况的计税基础确定

政府补助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政府补助取得的,且该补助是应税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若补助是不征税收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支出确定计税基础。例如,企业 F 通过政府补助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助金额为 700 万元,该补助为应税收入,经评估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为 800 万元,那么其计税基础为 800 万元;若该补助为不征税收入,企业 F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出(如缴纳相关登记费等)为 10 万元,那么计税基础为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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